【案例一】70多歲的王媽媽,老公過世時留下一筆近千萬元的現金。王媽媽有3個兒子,平常是已婚的老二和媳婦在照顧她。另外2個沒結婚的兒子,常懷疑老二及他太太,藉著照顧媽媽之便,一起花媽媽的錢。

【案例二】80多歲的林爸爸老伴過世多年、獨居,前一陣子因為中風而失能。由於5個子女都在外地工作,所以只能入住專門的長照機構。

入住安養院的費用每月4、5萬元,暫時是由嫁給醫師、家庭收入最好的大女兒支付。因為大女兒的先生父母雙亡、把岳父當做自己的父親,非常樂意支付這筆帳單。

但林爸爸的大女兒認為,就算先生願意出錢,所有兄弟姐妹們還是得有所付出。再加上父親在南部老家還有一棟頗值錢的透天厝和農地。如果能把房子及土地賣掉,也能減輕兄姐們的共同照顧財務負擔。

【案例三】67歲的施媽媽年紀輕輕就守寡,辛苦的把4個子女養大成人,但因為全心照顧小孩,施媽媽卻幾乎沒存下什麼退休老本。

施媽媽的4位子女都很成才,全是大型跨國公司的高階經理人。他們長年在國外工作、結婚、生子及落地生根,未來也不打算回台灣。施媽媽身體還算硬朗,一個人住在原本的舊公寓一樓,她的姪女小美偶爾會去探望及關心。

施媽媽平日的生活費用由這4位子女匯到媽媽的銀行戶頭裡。子女雖然很感謝小美能幫忙他們盡些許孝道,但他們也擔心未來一旦媽媽失能或失智,匯給媽媽的錢能否如實的花在媽媽身上?

以上3個案例,都是高齡者遇到退休安養問題時,非常普遍且常見的情境。

有時,是父母自己沒有足夠的錢退休,有些是父母有點錢或有房產,所以子女們就不願意主動出錢奉養父母,希望父母「用自己的錢養老」就好。

所以,這些子女要不是「不想自己先拿錢出來,但其他兄弟姐妹又反悔、不出錢,或是出了幾次之後,就不再支付了」,就是「彼此之間又相互猜忌,認為其他兄弟姐妹在挪用父母的財產」。

解決辦法VS專業建議

一位在銀行信託部門人員說:「當我們對於人性不抱任何希望時,信託是一個很好的工具。因為它帳目清楚可查,而且,錢是在第三人手上,不是在所有關係人手上。起碼,帳目可以看得很清楚。錢信託之後,沒有任何關係人可以動用,以致於提早用光;又可以保障信託裡的那筆錢,完完全全會用在那位老人家身上。」

所以,以上3個案例的最佳解決之道,就是統一將父母名下的財產,或是各子女們的等筆出資,集合成立一個安養信託這樣的好處有以下2點:

  1. 透過信託「定期及不定期給付」的功能,達到讓雙親安享晚年的目的。 
  2. 信託「專款專用」的功能,所有支出皆須有憑有據,受託銀行才會支付這筆錢。

事實上,正因為信託帳戶非常透明,才可以讓彼此猜忌的兄弟姐妹們徹底放心:不可能有任何一位子女,能對這筆信託資產「上下其手」。一位資深的信託部經理觀察,有些子女們並不在意拿錢出來,幫父母成立安養信託。

他們只在意一件事:這錢,是不是真的用在父母身上?

如果是在一個信託專戶中,所有帳目都非常透明。這樣,每位子女也會比較安心一些。資金的用處及金額都清清楚楚,不會被照顧人私吞了錢。正因為信託專戶裡的資金運用非常透明,這樣的做法,也會讓小孩「沒得吵」,也能讓父母得到最好的照顧。

安養信託運作流程示意圖。(來源:《安養信託(實例篇)》/時報出版)

「自益」或「他益」信託,兩者各有其優、缺點

不管成立信託的錢是誰的,安養信託可以是「自益型」(委託人與受託人是同一人,通常是需要退休安養的父母),也可以是「他益型」(例如委託人是子女,受益人就是父母)。

當安養信託是「自益型」或「他益型」時,會牽涉到2大重點:

  1. 「贈與」問題(因為子女奉養父母的錢,也算是贈與)。
  2. 「未來信託財產未用完部分返還」的問題。

若由子女出資,「贈與稅」恐成為自益型或他益型信託的癥結,只要是「他益信託」,簽約時就會涉及到贈與稅課徵的問題。所以如果以子女名義,幫父母成立他益型信託,超過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的部分,也還是要繳贈與稅。

有關「未來信託財產未用完部分返還」的問題。以案例一來看,用王媽媽自己的名義成立自益信託,委託人及受益人都是媽媽。當媽媽過世後,這筆錢屬於「媽媽的遺產」,未來所有的繼承人,都可以來分這筆錢。

假設成立他益型信託時,沒有全部小孩都拿錢出來,由於委託人是出錢的子女,當媽媽身故後,這筆信託資產還會回到出錢的小孩(委託人)身上。所以,如果不是所有小孩都平均拿錢出來,日後有關遺產的分配,可能就會吵不完了。

簡單來說,如果是媽媽的名義去成立自益信託,辦理起來會比較簡便;假設只有部分小孩出錢,成立「他益」信託比較適合。因為凡是有出錢的小孩,當他益信託的受益人過世後,未用完的信託財產可以「按當初出資比例」返回。

儘管他益型信託看起來,對於「有出資委託人」較為有例,但據熟悉此業務的人員表示,這種「子女為父母成立他益信託」的案子不多。就個人的了解,理由之一是:假設是子女分批將錢,匯到信託專戶,一旦金額過大、超過當年度贈與稅的免稅額時,子女會面臨贈與稅課稅問題,意願自然較低

另一個原因是:在絕大多數信託業者中,他益信託是屬於「客製化契約」,而不是制式化合約。在這樣的前提下成立他益型信託,除了信託管理費較高外,還有額外繳交贈與稅的可能。

「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的契約形式、父母過世後的財產分配、賦稅問題。(來源:《安養信託(實例篇)》/時報出版)

從以上的差異來看,假設父母有錢且足夠退休,當然是優先做「自益」信託;但如果父母沒錢可退休,也可以由子女成立「他益」信託;又假設父母有一點錢,但可能不夠退休生活,需要子女「贊助」時,則要視個案而定。

假設父母覺得「錢不夠用」的機率非常高,個人可能會比較傾向建議,趁早跟子女遊說一下,由子女們分別拿錢成立他益信託,來照顧退休金不夠的父母。

當然,子女要幫父母,成立「他益」信託的主要問題還在於:子女(不論是委託人或信託監察人)一定要親自來銀行辦理(親簽),而如果透過匯錢到父母的戶頭,再由父母成立自益信託,就沒有這個問題。不過,如果子女有擔任信託監察人等角色,仍然還是需要配合辦理相關簽約事宜。

以「案例三」,小孩都在國外的施媽媽來做說明。由於受託銀行必須確認委託人「親簽」,所以,唯二的解決方式,一是透過當地的公證;二是子女直接到本國銀行在當地的分行去「親簽」。不然,就是子女趁著重要節日,大家約好回國後,一次到銀行辦理,詳情請見。

設立信託監察人,協助失能、失智者轉帳

當子女把錢,匯到父母帳戶中,再由父母將錢,匯到自益信託的帳戶中。在父母有行為能力時,是可以自行將錢匯入信託專戶。但是,當父母沒有行為能力(例如失智)時,還是要有人,協助父母處理才行。這個時候,就需要家人或信託監察人,發揮協助辦理的功能。

設立信託監察人,眉角較多

由於信託監察人可以不只一位,能夠設定多位,所以,讓每一位小孩都當信託監察人,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是否每一位小孩都一定要當信託監察人,則要視情況而定(例如某些小孩可能常居國外,不方便回國簽約及執行信託監察人職務)。因為一般來說,銀行每月都會有對帳單,帳戶資金收支運用非常清楚而透明。

未來信託專戶裡若真的沒錢,每一位小孩因為可以清楚了解信託財產狀況,且信賴信託專款專用照顧機制,應該會比較願意各自再拿錢出來,即使他本人並未擔任信託監察人。

可先以雙親名義及資產,成立自益型安養信託

如果開始時,父母有一筆錢(例如原本積蓄,或是賣房所得),則先與銀行簽立自益信託。未來一旦錢不夠時,子女可以透過贈與的方式,把錢匯到父母的帳戶中,再由委託人(例如媽媽),把錢交付到信託專戶中。如此做法對於受託銀行來說,相對比較單純。

*本文摘自時報出版《安養信託(實例篇)

書籍簡介

《安養信託(實例篇):樂享晚美人生,讓親情不變調》

作者:李雪雯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23/10/24

作者簡介

李雪雯

現職《聯合新聞網》專欄作家,專職財經與醫療保健相關寫作。曾任《錢雜誌》、《商業周刊》主編、聯合理財網eMoney製作人、《Smart智富月刊》特約資深撰述、《iThome》電腦週報「CIO觀點」專欄特約撰述、《康健雜誌》、《商周財富網》、《Yahoo奇摩》專欄作家。主跑個人投資理財新聞20幾年,路線包括:銀行往來、股票、外匯、期貨、保險、基金、房地產、節稅、個人綜合理財規劃,以及醫療保健等議題。

擁有壽險、信託業務、理財規劃人員、投資型保單、產險、證券高級業務員、期貨業務員、外幣保單、照顧服務員、高齡金融規劃師、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等相關證照,目前擔任多家財經雜誌的特約撰述,從事相關文章與書籍的寫作,並獨立經營「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臉書粉絲團。 

責任編輯:倪旻勤
核稿編輯:陳瑋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