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房地合一稅新制?跟105年以前不動產稅舊制差別在哪裡?我的房地要出售的話,怎樣知道要用新制或舊制申報?

房地合一稅是什麼?

所謂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指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及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

舊制不動產交易稅制之下,土地乃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新制稅法的適用則是民國105年(2016年)1月1日之後持有房地,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有關房地合一稅之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1.自民國105年(西元2016年)起始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

也就是說,申報時適用舊制或新制不動產稅制,主要是根據房地的「取得日」(所取得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俗稱過戶)來判斷,105年1月1日為分水嶺。

常見申報錯誤情形是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填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卻誤填為訂定契約日,及申報期限也應自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算30日。

2.有關繼承取得的房地,怎樣判斷適用舊制或新制?

須視以下情形決定:

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房屋、土地,如屬於104年12月31日前繼承取得,仍適用舊制。

如屬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是被繼承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是用新制房地合一稅。反之,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則適用舊制規定,但是符合新制規定的自住房地,可以選擇用新制規定申報納稅。

尤其是納稅人可善用自住優惠條件,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因為財政部已於112年11月2日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持有期間(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房地合一稅如何合法節稅?可扣除費用有哪些?

新制房地合一稅下,不動產節稅方法:

  1. 贈與。
  2. 申請自用與退稅規劃。
  3. 正確申報取得成本及費用。

出售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申報房地合一稅、計算較易所得時,如為出價取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餘額所得:

  1. 取得及改良的必要費用,包括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契約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2.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
  3. 取得房屋後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也都能列報。

民眾申報時應檢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成本費用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常見成本申報、費用減除錯誤及虛報裝修費

常見賣房虛報裝修費,交屋時照片和裝修照片不同,拿不實單據虛列裝修費,遭國稅局剔除連補帶罰,甚至被追究責任。也常見申報購入房屋的裝潢修繕費用,無法提出發票、收據、施作細項等資料。

目前國稅局針對裝修費認列,應備文件須檢附合約書或估價單及發票,而且發票還應載明買受人及工程施作地址、發票時間盡量與施作日期一致。支付費用款項要有資金流程證明,例如支票、匯款單、領現的存摺影本可勾稽。目前比較沒有爭議認定列入項目,包含洗手台、馬桶、浴缸、水電管線、泥作、木工等。

房地合一稅新制、舊制不動產稅制比較

申報課稅/新舊制 新制(房地合一稅)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課稅範圍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土地:課徵土增稅,不課所得稅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申報方式 個人部分採分離課稅,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併入年度總所稅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稅基 房屋、土地收入-成本-費用—已課徵土增稅的漲價總數額 房屋收入-成本-移轉費用
境內居住 者稅率 依據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如符合自住優惠稅率或其他優惠稅率計算 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按累進稅率課稅

*本文摘自好優文化《冒泡法則房產100問:投資買賣都要懂的觀念及技巧

書籍簡介

《冒泡法則房產100問:投資買賣都要懂的觀念及技巧》

作者:張欣民、連世昌
出版社:好優文化
出版日期:2024/05/14

作者簡介

張欣民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副財務長/房屋委員會委員
正聲廣播電台「日光大道」房地產節目主持人
Podcast「房產物語」與「WOW建築」主持人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商業全國聯合會不動產智庫會長
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顧問
台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公關主任委員
天時地利不動產公司創辦人
士林社區大學房地產投資課程專任講師
國家建築金獎評審團顧問
政治大學地政系碩專班校友會第一屆監事長

學歷與專業認證: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外文系學士
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MRICS)

經歷: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
-中國土地改革協會文宣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公會全聯會營保金管委會委員
-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專技人員助理教授
-美商ERA易而安不動產公司行銷顧問
-太平洋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協理兼發言人
-好房誌編輯總監
-工商徵信通訊社-市場與行情記者
-亞洲商業月刊主編
-中國經濟通訊社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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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產業年報:營建業(1994)
-台灣地區產業年報:房地產業(1993)

連世昌律師

學歷:
中國北京對外經貿大學法學博士
私立輔大法律研究所
私立東吳法碩專班財經法組(肄)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藝教所(肄)

經歷: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暨義務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動產委員
新北市仲介公會暨代銷公會常年法律顧問
TWNIC(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委員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律師
台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人(委員)
台北捷運公司企業工會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曾任職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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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瑋鴻
核稿編輯:倪旻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