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吳挺絹,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理財規劃顧問,具AFP、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及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擁有財經法學碩士背景,專長為長照規劃、繼承、遺囑、信託、資產傳承與家庭法律。

我常說,家人突然生病時,最讓人措手不及的,往往不只是醫療與照顧問題,而是:「錢明明是病人的,家屬卻不能代替他使用。」

林小姐從小由母親獨力扶養長大。沒想到,母親突然腦出血,被緊急送進加護病房。手術雖然順利,但醫師告訴她,即使積極治療、保住生命,未來仍可能面臨漫長的復健與長期照顧。

林小姐一方面擔心母親能不能清醒,另一方面也開始煩惱:「住院、看護、復健、長照機構,這些費用到底要從哪裡來?」

她沒有穩定收入,也不希望所有費用都落在丈夫身上。此時,她想到母親曾在銀行工作多年,退休後應有足夠的存款,可以支付自己的醫療與照顧費用。

問題是,林小姐雖然找到母親的存摺,卻不知道密碼,也沒有印章。她帶著存摺、身分證與母親的診斷證明到銀行,希望領出母親的存款支付醫療費,卻遭銀行拒絕。

她來找我時,既委屈又生氣地說:「吳律師,我是她唯一的女兒,媽媽現在躺在醫院裡,錢也是要拿來救她,為什麼銀行就是不讓我領?」

我告訴她:「銀行不是故意刁難你,而是在保護你媽媽的財產。」

子女的身分,並不代表可以直接處分父母的存款。如果只要拿著戶口名簿、診斷證明或存摺,就能代替生病的家人領錢,失智、昏迷或失去判斷能力的人,反而更容易遭到親屬侵占或詐騙。

林小姐接著問:「那我要怎麼做,才能合法使用媽媽的錢照顧她?」

答案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不是剝奪權利,而是建立保護制度

依《民法》第14條規定,當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經無法表達意思、理解他人的意思,或不能辨識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時,法院得依法為監護宣告。

用白話來說,當一個人因失智、腦傷、重病、身心障礙等原因,已經沒有能力管理自己的財產與法律事務時,可由法院選任監護人,代為處理財產管理、生活照顧和部分醫療決定。

監護人並不是取得受監護人的財產,而是負有法律責任,必須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考量,管理財產、支付醫療費、生活費與照顧費。

林小姐若經法院選任為母親的監護人,並完成戶籍登記,就能持法院裁定及相關文件,依法向銀行辦理母親的金融事務。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有什麼不同?

以失智症為例,實務上會依患者的認知功能、表達能力、判斷能力及處理事務的狀況,評估適用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可以作為參考,但不是法院裁定的唯一依據。

如果當事人尚保有部分判斷能力,法院可能裁定輔助宣告;若已難以理解或處理重要事務,則可能裁定監護宣告。

在輔助宣告下,當事人仍可自行處理一般生活事項,但在處理借貸、不動產、訴訟或其他重大財產行為時,原則上需要輔助人同意。

監護宣告則適用於當事人已無法獨立進行有效法律行為的情況,必須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相關事務。

家屬不一定能精準判斷病況究竟達到輔助或監護程度。因此,實務上可以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院依醫師鑑定、訪視結果及當事人的實際狀況,決定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依《民法》第14條規定,法院若認為當事人的狀況未達監護宣告的程度,也可以改為輔助宣告。

醫療費不能等,法院裁定前怎麼辦?

監護宣告程序通常需要進行醫療鑑定、法院審理;當家屬對監護人人選意見不一致,或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也可能安排訪視、親屬訪談等程序。整體程序通常需要數月,實際時間則依個案狀況及各法院進度而異。

但醫療費、看護費與生活費不能等。因此,在聲請監護宣告的同時,可以視情況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規定,法院在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前,可以採取必要的暫時措施,例如:

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的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協助應受監護宣告人完成就醫所需的行為。

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

四、採取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的行為。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的暫時性措施。

也就是說,若病人已有迫切的醫療與照顧需求,家屬不必只能被動等待。法院可以依具體情況,先處理眼前的急迫問題。

遲遲不聲請監護宣告,可能面臨4大風險

許多家庭知道長輩已經失智,卻擔心親友誤會在爭奪財產,因此遲遲沒有聲請監護宣告。但拖延往往會讓問題變得更複雜:

1.需要用錢時,家屬無法合法動用

存款、不動產或投資都在病人名下,即使家屬是真心照顧,也不能自行提款、解約、出售或移轉。

結果可能變成:病人有財產,照顧者卻必須先拿自己的錢墊付。

即使家屬知道銀行密碼而自行領款,未來若發生親屬糾紛,嚴重時仍可能衍生偽造文書、侵占等刑事爭議。

2.財產容易遭到特定親屬控制

失智長輩可能在無法理解的情況下,簽下贈與契約、買賣契約、借款文件或授權書,導致財產被移轉。

事後若要主張行為無效,家屬往往還必須另外提起訴訟,證明長輩在簽署當時已經沒有意思能力,實務上舉證相當困難。

3.容易成為詐騙或不當推銷的對象

失智者對風險的辨識能力下降,可能遭人誘導匯款、投資、購買高額商品,甚至將房產設定抵押。

若沒有監護制度介入,家屬常常是在財產已經流失後才發現。

4.家人容易為照顧費用起爭執

照顧者先墊付醫療費、看護費與生活費,日後想向其他兄弟姊妹追討時,常因沒有完整紀錄,或對款項究竟屬於贈與還是代墊產生爭議,導致追討不易。

家人失智後,先做好4件事

身為長期處理失智、長照與家庭財產案件的律師,我想提醒大家:監護宣告不是為了控制生病的家人,而是避免任何人任意控制他的財產。

當家人出現失智、腦傷、昏迷或認知障礙時,可以先做以下幾件事:

1.及早保留醫療資料

包括診斷證明、病歷摘要、失智評估、住院紀錄及日常認知狀況。這些都是法院判斷的重要資料。

2.盤點財產與必要支出

了解病人名下的存款、保單、不動產、退休金與負債,也整理目前的醫療費、看護費、機構費與生活費。

如果有保險,也應先確認能否申請理賠。照顧費用有了來源,後續安排才不至於措手不及。

3.選擇適合的監護人

監護人不一定只能由某一位子女擔任,也可以採共同監護。法院會綜合考量親屬關係、照顧情形、財產管理能力及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任監護人。

但如果你是主要照顧者,也應向法院說明實際照顧需求,爭取特定事項的單獨決定權,例如一定金額以下支出的決定權,或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服務員的選任與管理權限,減少日後共同監護執行上的困難。

4.有急迫需求,同步聲請暫時處分

若病人急需支付醫療費、照顧費用,或已有人試圖處分其財產,應向法院說明緊急狀況,爭取以暫時處分先行保護。

在家人還能表達意願時,可以提前規劃意定監護與安養信託;當家人已失去判斷能力時,監護宣告就是法律提供的重要安全網。提早建立制度,既能保護財產,也能讓照顧者取得合法權限。

*本文獲得「吳挺絹律師」授權轉載,原文:當失智媽媽的錢明明就在銀行,卻領不出來怎麼辦?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與暫時處分一次看懂

責任編輯:徐惠琬
核稿編輯:倪旻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