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蔡湘蓁,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民事訴訟法資深講師,專長為民事及家事案件。

若已逝的父親在遺囑中表明,將遺產通通留給某位孩子時,其他子女就無法拿到父親的遺產嗎?其實,我國《民法》為了保障遺產法定繼承人,設計了「最低繼承比例」,也就是「特留分」的制度。

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什麼?簡單來說,不管遺產有多少,特留分就是要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份額。因此,不論被繼承人對這些法定繼承人是否有好感,也不管這些繼承人是否孝順、彼此友愛,只要具備繼承權,就會受到法律的強制保護,確保他們能獲得一份遺產。

拿近期的重大繼承遺產案件,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四子、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的案例來看,近日最高法院駁回張榮發三子張國政的上訴,確認張榮發的遺囑「四子單獨繼承」有效。

但是,立了遺囑還是不能排除特留分,就算張榮發以遺囑指定張國煒單獨繼承遺產,其他繼承人在法律上還是有「特留分」可以主張。

因此,張國煒可能無法立即處理所有遺產,包括現金存款、股權和不動產,特別是在海外註冊的「巴拿馬長榮國際」股權部分,仍有待與其他繼承人協商,才能妥善移轉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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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人順位?特留分、應繼分比例?

根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分為「配偶」和「血親」2類,除了配偶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若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血親,也須按繼承順位分配遺產。

以下就繼承順位與各自的應繼分、特留分,用表格方式呈現,就可一目了然:

遺產繼承順位 配偶應繼分 血親應繼分 特留分
第1順位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孫)均分 配偶:應繼分的1/2
血親:應繼分的1/2
第2順位 1/2 父母平均分配剩餘1/2 配偶:應繼分的1/2
血親:應繼分的1/2
第3順位 1/2 兄弟姊妹平均分配剩餘1/2 配偶:應繼分的1/2
血親:應繼分的1/3
第4順位 2/3 祖父母平均分配剩餘1/3 配偶:應繼分的1/2
血親:應繼分的1/3
*請注意,有排在繼承順位上的人,不代表就有繼承權。只要前面順位的人還活著並且未拋棄繼承,後面順位的人就無法分配遺產。
*若父母輩已過世,當祖父母過世時,孫輩可以繼承祖父母輩的遺產,這稱為「代位繼承」。在代位繼承的狀況下,孫輩的應繼分和特留分比例,均承襲父母輩原本的比例,不會因為孫輩人數眾多而稀釋其他人的繼承比例。

特留分怎麼計算?繼承人可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當與其他繼承人協商不成時,繼承人可以去法院要求行使「扣減權」,聲請遺產分割程序,拿回自己該拿但沒拿到的部分。

以張家為例,假設張榮發的遺產總額正好為240億元,法定繼承人包含大房的3子1女即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張淑華,另外還有張榮發過世時法律上配偶即二房李玉美(注意:生存配偶除繼承權外,尚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主張)、二房之子張國煒共6人,以上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每位繼承人的應繼分為按人數均分,也就是每人40億元,則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40億元的二分之一,即20億元。那麼,扣除張國煒之外,另外5位繼承人可以得到的遺產數額是每人20億元,加起來是100億元。

所以,縱使張榮發已特別預立遺囑要讓張國煒獨得所有遺產,若其他兄弟姊妹行使扣減權,張國煒依舊無法拿到張榮發的所有遺產。其他5位繼承人特留分的100億元(約占總遺產的4成),就是法律給繼承人的最低保障。

特留分被侵害怎麼辦?

我在經辦案件時,常出現繼承人特留分被侵害的糾紛。這多半是因為長輩們預立遺囑,將遺產全數留給偏愛的子女所致(張榮發案就是明顯的例子)。

此外,雖然現今性別平權已不是什麼稀奇事,但仍有為數不少的長輩,會想把遺產全數留給男性子孫,將已結婚的女兒通通排除在外,或要求女兒們預先簽署拋棄繼承,或是拋棄特留分的切結書等。

但其實按照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權是不分男女、不分已婚或未婚的,所以「已結婚的女兒無法繼承娘家財產」這件事情不成立;縱使父母預立遺囑不准出嫁的女兒繼承娘家遺產,女兒還是可以「依法主張」特留分

隨後,一般多是委由律師出面代為協商解決、撰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如果沒有共識那就只好訴諸法院程序了。

特留分被侵害時,繼承人可以行使法律上的「扣減權」。白話的意思,就是回復繼承上的利益,確保自己上可以分到最低的繼承份額。在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時,依照辦案經驗,提醒繼承人應特別注意以下3點:

1.了解侵害事實之有無

首先,應確認特留分是否確實受到侵害,包括評估遺囑或贈與行為的有效性,以及其內容是否影響法定繼承人應得的最低繼承份額。

2.確認扣減對象與範圍

行使扣減權的時候,扣減的範圍原則上不應超過特留分被侵害的數額。

此外,在概念上,特留分是一種概括性的權利,並不是針對個別、具體財產的權利。比如說,繼承人發現長輩房子被移轉、被賣掉,自己的特留分受侵害而行使扣減權,這最多只能塗銷登記,將房子回復到原本共有的狀態。

所以在訴訟實務上,也會在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分割遺產,一次解決遺產分配的問題。

3.注意特留分時效問題

《民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多久之內要行使扣減權,但過往法院多半認為,應比照繼承相關規定。原則上從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的「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年時效的起算點該如何認定?早期我國最高法院認為(註一),是當繼承人「知道遺囑有效」的時候,就要開始起算2年,其實時間非常緊迫。

晚近的最高法院,則出現了有利被侵害者的解釋(註二),改認為:要從遺囑真的被實施、履行(即不動產移轉登記、動產交付時),進而導致繼承人的特留分確實被侵害時,才開始起算2年的時效。在期限內,繼承人就要趕緊行使扣減權。

如何對抗特留分?想把財產留給特定子女,記得做這件事

縱使張榮發用遺囑,把全部遺產指定由張國煒一人單獨繼承,但是由於「特留分」在我國仍然是強制規定,遺囑也不能違反這個最低比例的「繼承」保障。

但如果在世的時候,用生前「贈與」的方式,自然就不會涉及特留分的問題。所以我們可以提早規劃,用「分年贈與」給特定子女的方式來進行,不但可以節稅,又能避免將來特留分的爭議。

而在規劃生前贈與時,要注意《民法》規定,留意「生前特定贈與的歸扣」。意思是說,若父母生前因為子女「結婚」、「分居」、「營業」這3個特定原因,贈與給某個子女,這部分的贈與價值將來是要算回到遺產總額中的,也就等於會與想「額外多給」的初衷牴觸。

因此,父母若希望額外多給自己偏愛的子女多一點,記得立下白紙黑字,表示前面特定贈與的部分,之後不必歸扣計算,藉此符合「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的規定要件。

如果贈與的原因不是出於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可能是因某個子女很盡心奉養父母,父母為了感念其用心而在生前贈與財產,這樣的贈與將來不必被歸扣。

不過,律師還是會很雞婆的建議大家,「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多留下一些證據準沒錯。還是建議可以在自己的遺囑內表明,生前的贈與都不歸扣,比較保險。

註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註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民事判決:「…所謂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而受侵害,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此因遺囑內容如未被履行,即無現實特留分權被侵害而受有損害可言,自無從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亦無從起算其期間之始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所謂繼承人知悉特留分權因遺贈,或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而受侵害,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即不動產移轉登記、動產交付時),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

責任編輯:倪旻勤
核稿編輯:陳瑋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