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8年前(2016年)過世,遺囑將遺產全留給2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引發大房不滿,大房3子張國政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審認定判張國煒勝訴。張國政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4日駁回確定,張國煒將可獲逾百億元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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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遺囑制度在尊重故人之遺志,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得以實現,防免利害關係人爭執,民法繼承編因此規定遺囑須具備法定要件,才有遺囑效力。遭大房三兄弟聯手逐出集團的張國煒,2018年創辦星宇航空,2020年1月23日風光開航,擁有一票鐵粉。

張國政提告主張,張榮發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遺囑不是由父親親自簽名,也未親自指定2名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內容,未陳述代筆遺囑繕寫人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認為遺囑不符合民法要件。

他指公證人在封面記明不實事項,公證書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且密封遺囑是在張榮發住家作成的,但公證書卻寫在事務所作成,請求法院確認張榮發2014年12月16日代筆遺囑、17日密封遺囑無效。

張國煒抗辯,依法院調閱張榮發就醫紀錄,足證張榮發製作遺囑當時具表述意思能力,且遺囑經張榮發自述、公證後已屬公文書,調查局鑑定也證明遺囑簽名是張榮發親簽,遺囑合法有效。

高院認為,張榮發雖然在密封遺囑作成前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且作成密封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張榮發留遺囑時沒有遺囑能力。況且,張榮發2014年9、10月間贈與配偶1億元存款,同年10、11月間移轉價值逾1億元的3家公司股權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當時仍有處分巨額財產的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高院認為,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送調查局鑑定筆跡,結果與張榮發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台大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的結構佈局、書寫習慣相符,認定是張榮發親自簽署的。

再者,張榮發2014年12月16日委請劉孟芬代寫密封遺囑,長榮國際前董事長柯麗卿、時任總裁特助吳界源和法務戴錦銓在密封遺囑的見證人欄簽名,再請戴錦銓洽公證人隔天到住家辦理遺囑公證。公證前,也指定柯麗卿、戴錦銓、吳界源擔任遺囑見證人,張榮發請劉孟芬拿出前一天簽署的遺囑,給公證人確認無誤後密封,高院認定遺囑是張榮發所為,符合民法要件。

高院指出,張榮發公證時已向公證人表示密封遺囑是「阿芬」(劉孟芬)寫的,雖僅說劉孟芬地址為「台中市市政北七路」,即未再為完整陳述,但已提供劉女的戶籍謄本供公證人記載於公證書上,未違背民法要求遺囑人陳述代筆人姓名與地址的立法目的,遺囑自屬有效。

因高院認定遺囑有效,張國政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判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張國政另請求確認張榮發於2014年12月16日所為代筆遺囑無效部分,一審判決敗訴後,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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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倪旻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