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是什麼?認識《勞基法》特休假規定

特休是《勞基法》提供給勞工的特別休假日,只要在同一間公司、機構單位任職滿一定期限,就享有數天的「有薪休假」。且不論是正職員工、兼職人員、計時人員(部分工時),都擁有特休假。

勞工想在哪一天特休,可自主決定,也不需說明請假理由。原則上不需經過雇主同意。雇主也不能預先排定勞工的特休,否則就是違法。

如果勞工已經排定特休假,卻接到老闆通知工作上有急迫的需求,同意出勤的話,就要計算加班費,計算方式和國定假日加班一樣。

特休沒修完,可以換錢嗎?

如果勞工的特休在年度計算週期結束,或是離職時沒休完,雇主就必須將特休換算成工資。

該年度沒休完的特休,可以遞延1次,累積到次年使用。但如果次年仍沒使用完該年度的特休,就必須換成工資。雇主應清楚記載每年勞工的特休天數,以及換算成工資的金額,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如果雇主不願意給錢,勞工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

特休有幾天?

《勞基法》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打工族的特休

雖然只要在同一間公司待滿6個月就會有特休假,但因為打工族屬於部分工時勞工,特休時數就得依照每週出勤比例計算。

計算方式為:

每週出勤時數 ÷ 40小時(每週工時上限) × 特休天數

假設小明每週只要打工10小時,工作滿半年後,他可以享有:

10小時 ÷ 40小時 × 3天 = 7.5小時特休

另外要注意的是,計薪人員在休特休假時,雇主仍要支付薪水。因此「打工族放特休就沒薪水」的說法是錯的,也違反《勞基法》。

特休天數怎麼算?認識週年制、曆年制的差異

目前多數企業計算特休天數的方法,主要分為「週年制」和「曆年制」:

週年制

週年制是以勞工「到職日」當天算起,工作滿6個月就有3天特休、滿1年有7天特休。對勞工而言是相對簡單直覺的計算方式。

但對中小企業來說,每一位員工的到職日期都不同,管理上較為困難,因此有部分企業是採用曆年制。

曆年制

曆年制顧名思義是跟著西元曆年走,設定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為計算週期,並依照勞工的年資計算,未滿1年就以到職占全年的比例計算。

舉例來說,小明若在2024年7月1日到職,到了2025年1月1日時,他的年資為6個月,除了可獲得到職6個月的3天特休,還會獲得「6個月 ÷ 12個月× 7天(2025年7月滿1年年資時的特休天數)= 3.5天特休」。

因此在2025年全年,他共有6.5天(3天+3.5天)特休。至於2025年7天特休剩下的3.5天,將延到2026年,與2026年特休天數10天的一半加總,變成8.5天。

曆年制計算方式較為複雜,勞工在和雇主簽訂勞動契約前,應先確認特休採用哪一種計算制度,以免日後因認知不同而有糾紛。另外,如果勞工離職時特休沒休完,給薪的計算方式就必須回歸週年制,以勞工到職日算起。

若不清楚自己的特休天數有幾天,可至勞動部提供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進行試算。

除了週年制和曆年制外,還有:

  • 學年制:主要是任職於教育機構的單位,才會採用學年制,從每年8月1日算起,至隔年7月3日,特休天數的計算概念與曆年制相同。
  • 會計年度制:依照會計年度,以1年為一個週期,通常也是從1月1日到12月31日,特休天數的計算概念與曆年制相同。
  • 其他約定年度:以雇主和勞工約定的年度週期計算。

常見特休問題

特休換錢,一天多少錢?

若特休沒休完要換算成工資,是以勞工的1日薪資(月薪÷30天)做計算。

滿半年的3天特休,包含在1年的7天特休嗎?

不包含,工作滿1年時獲得的是全新的7天特休,兩者是分開計算的。因此勞工如果沒有用掉工作滿6個月後獲得的3天特休,可以遞延半年,與滿1年年資時的7天特休合併。

舉例說明:小明在2024年7月1日到職,到了2025年1月1日時就會獲得3天特休。這3天特休的使用期限到2025年7月1日,但可以遞延1次,到2025年12月31日為止。若都沒使用,雇主就必須將這3天特休換算成工資。

特休多久前提出?

勞工如果當天才請特休,原則上雇主還是得同意。

《勞基法》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因此,雇主可以基於急迫需求和勞工協商,但仍不得拒絕勞工的特休假。

特休需要理由嗎?

不用,請特休不需說明理由。

留職停薪,年資還能累積嗎?

勞工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可不計入年資中。例如小明在A公司任職2年半時,申請留職停薪半年,這半年過去,不代表小明年資滿3年。

除非勞工和雇主有特別約定將留職停薪期間計入。

核稿編輯:陳虹伶